承德信息工程技术学校
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暂行)
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建设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,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,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我校中专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,认错态度,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,视其情节,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规、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,但不予处罚者,学校可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五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内(指学年度)学期内的各种荣誉评定资格。
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危害后果轻微,可以从轻处分:
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,可从轻处分。
(二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认错态度较好,可从轻处分。
(三)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从重处分:
(一)拒不承认错误。
(二)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。
(三)在我校曾受过两次警告及以上处分,第三次违纪时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曾受过一次处分,第二次违纪时,从重处分。
(四)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(含两种)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(含两条)以上规定的。
(五)勾结校外人员滋事者。
(六)涉外活动违纪,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。
(七)违法乱纪群体之首。
(八)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。
分 则
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、政治、宗教活动,不得泄漏国家秘密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;组织、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,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。
(二)组织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。
(三)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对传单,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。
(四)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策、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、俱乐部等。
(五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(六)组织进行非法宗教、迷信活动。
(七)泄露国家秘密,造成后果的。
(八)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在微博、微信、短信、飞信上转发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医疗费、营养费、直接财产损失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等费用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直接参与打架者(包括动手打人)。
1、凡动手打人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2、打人致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、打人致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过分,情节严重者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;
4、持械打人,聚众斗殴者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挑起事端及其策划者。
虽未直接参与打架,但引起事端并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。
(三)提供凶器者。
1、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助威、威胁、恐吓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2、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。
3、私藏匕首、礼品刀具、三棱刀、弹簧刀、砍刀等管制刀具(8厘米以上)或铁棍、木棍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四)参与打“群架”者,一律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五)凡是参与打“群架”的为首者、策划者或以“劝架”为名,促使事态扩大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,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,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盗窃公私财物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(以借钱为名,借而不还,按勒索记)者,比照盗窃从重处理。
(二)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,虽未窃取财物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(三)拾物不还,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为作案者放哨,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、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。
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物财物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价值在100元以下者,除赔偿损失外,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二)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除陪偿损失外,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三)情节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,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、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扰乱宿舍管理秩序,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四)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因夜不归宿受到纪律处分再犯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乱泼脏水、随地大小便、往楼下随意扔垃圾、杂物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行为准则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侮辱、谩骂或威吓他人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二)造谣、诬陷他人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三)因学生成绩评定、毕业推荐、就业、评奖、处分等原因,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四)凡妨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务,或对学生会干部进行侮辱、威胁、打击报复的,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五)在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者,给予批评教育,不听劝告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六)凡饮酒致醉或酒后失态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七)穿拖鞋、背心、短球裤者进入教学楼、实验室、图书馆等公共场所,给予批评教育;不听劝告、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(八)有下列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:
1、调戏、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2、卖淫、嫖*行为当事人或参与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、学生在校期间非法同居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(二)组织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:
(一)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,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学生私自外出引发事故者(后果一律自负)。
(三)学生一次夜不归宿者,给予警告处分,再次违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一周内累计三次不出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。
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旷课,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:
10—20课时,给予警告处分;21—40课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41—60课时,给予记过处分;61—72课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72课时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(注:连续旷课者,每天按6课时计算)
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违反考场纪律,情节轻微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违反考场纪律,扰乱考场秩序,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污损、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,给予记过处分。
附 则
第十八条 处分审批权限
(一)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班主任提出,中专部审批。
(二)记过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建议,中专部主任决定。
(三)留校察看处分由中专部提出建议,报主管领导批准。
(四)开除学籍处分由中专部提出,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十九条 处理方式
(一)学生所受处分,减对应的德育积分。
(二)所有受处分的学生,班主任必须及时报告学生家长,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必须通知家长来校,做好与家长联系及谈话记录。
(三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天内,由班主任协助向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,办完离校手续后,班主任将学生交给家长或监护人管理,同时,宿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清宿工作,逾期不离校者,由学校保卫部门给予清离出本校。
(四)所有处分一律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,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,留校察看处分应有家长签字。处分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(五)所有处分材料由学生科备案。
第二十条 教育转化
本着教育为主,治病救人的原则,分层负责,做好违纪学生的说服教育工作。班主任、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要定期开展对学生的思想疏导工作,认真分析学生违纪的动机、根源、目的,要让学生认识错误根源,明晰造成的后果,并帮助其做出改过方案。
(一)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,由系(部)领导、班主任、学生组成帮扶小组,班主任建立各种奖励岗位,实行积分奖励,促其进步。四个月内,如学生表现良好,可由学生提出申请,班主任签字,报中专部学生科撤销处分,同时学生科备案。
(二)受记过处分的同学由中专部领导、系(部)领导、班主任、部分优秀学生干部组成帮扶小组,制定教育办法。半年内,如学生表现良好,可经个人申请,班主任、系(部)主任签字,报中专部撤销处分。
(三)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由主管校长成立专门的帮教小组,中专部、系(部)、班主任及实习单位密切配合,和家长一起对学生进行帮教,商讨教育措施,与家长共同制定教育方案,同时作出再有严重违纪即开除学籍的承诺书。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,一年内由学生所在系(部)考察,确有悔改表现者,经学生个人申请,经逐级审核,报主管校长审批撤销处分。有突出贡献者,经本人申请,经逐级审核,可提前终止(最少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)。对于毕业班学生最后学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,留校察看时间为半年。未足半年就离校实习的学生,要在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评价表现,决定是否撤销。
第二十一条 申诉
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本人不服的,可依据有关规定,本人提出申请,按程序办理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中专部。